对19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通知的解读
对19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隐患排查通知的解读
应管部新能源汽车安全项目专家组副组长 郭栋,
解读说明:
1、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是一项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
2、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是新能源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生产企业。今年把客车生产企业纳入进来,把载货汽车改为专用车,也就是把排查的主体也包含了作业类的专用车辆生产企业。
3、按照我们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信部装备工业中心是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依法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该解读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原文:为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及有关政策要求,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第一段给出隐患排查的目的: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行业的持续发展,其中保障公共安全是今年新加进来的。
一、 对企业排查工作要求
(一)排查的内容
原文: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前期已进行过检查的车辆,可不再重复检查。
解读:这一段给出了检查的车种、检查的部位、检查的车辆行驶状态。车种包括:已售和库存,库存是指没有上牌的车辆,状态包括:涉水,碰撞后的车辆,部位包括:高压线束、电池箱、车载充电装置,高压负载,(驱动电机、空调压缩机、加热PTC等)。安全隐患排查按照安监总局的16号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应该包含对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管理的缺陷和不利环境可能导致事故的四个方面进行排查,这个通知更侧重与对新能源汽车的不安全状态的排查。
原文: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公交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这里列车的是用于营的车辆,对于私家车在后文中另外规定。
解读:给出检查的重点车型
原文:应按照行驶里程和监控平台数据分析结果设定排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驶10-20万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动力电池故障较多的车辆应适当增加排查比例。
解读:这一段主要讲排查的覆盖面,,明确监控数据正常的车辆还查不查,排查与保养的关系。通知中给出一个最低的抽查比例低于这个标准就是违法,是否高于这个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今年不再对排查重点企业进行点名。
原文:建议检查包括动力电池的外观检查、软件诊断、气密性检测、开箱检查及换件等内容类,(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其中对存在碰撞、过水(指通过高于规定的涉水高度水面的车辆)的等安全事故,和软件诊断温度、绝缘性能存在异常的车辆应当进行开箱检查。开箱后进行修复的要对气密性进行检测。其他场景的车辆,企业应结合电池设计方案和以往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开箱检查。排查工作可结合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一并进行,对发现问题的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法依规采用一切措施进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解读:这一段主要讲排查的手段和方式,按照安监总局的16号文,排查的手段由目测、检测和分析三种,通知中主要使用前两种方式,今年的检验类别有5类26项,比与去年的相比减少了1类,2项,取消了对电池衰减状态和绝缘老化状态的评估分析。对开箱检验情形也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开箱检查工作量很大,主机厂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和费用,所以在今年的通知中明确了开箱的条件。对保养和隐患排查作业的互认也做了说明,也就是可以结合维修保养作业一起来实施排查,其中在维保作业中已经包含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操作,但是一定要做好记录。
原文:2、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车辆触发何种条件时应回店检修。触发条件应包括:车辆正常维保的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车辆发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况,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如电池、过压、过温、绝缘过低,充电插座过温等)等。生产企业通过监控数据发现车辆达到上述触发条件时,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车辆报警等方式提醒用户回店检查维护。生产企业应将上述触发条件、通知方式及记录、回店检修项目等列入年度报告,存档备查。
解读:今年的通知中增加了对应用车辆的要求,但是仅仅限于私家车,没有提及企业和社会团体自用车辆。对私家车检修的前提有三个,1、是到了规定的保养周期,2、是发生了意外事故,3、是车辆组合仪表有危险报警。生产企业有提示的义务,但是来不来检查由车主自己决定。
原文:3、生产企业应对各地区售后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消防器材配置和应用能力(应该是应急能力)、维修场地的防雨、防雷、防水条件、专用维修设备工具配备及绝缘防护、技术人员维修及防护能力等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应积极整改。
解读:今年的通知中增加了对相关方售后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从设备实施、作业环境,到个人安全防护、作业人员的能力,提出了四个方面排查。但是通知中未提及充电服务企业。
(二)关于企业监控平台。
北理工的国家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是工信部对汽车行业安全监督机制的一大创新,因为靠现在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编制,上门去企业检查和督导,人工统计分析安全数据都是很困难的,国家监控平台对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管理的作用正在彰显出来。通知对互联网+的监管机制通知提出了三点要求。
原文:1、企业应当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及时反馈车辆安全信息,并对发现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解读:这一条要求企业确保企业平台能够正常运行,另外不能发一些模拟数据、假数据。
原文:2、企业监控平台,应当落实7×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设置故障处理联系人。对出现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结果在1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对1日内连续出现多次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安排车辆开展安全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于5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
解读:生产单位要保证企业对监控平台获取的危险报警信息能够及时响应,及时通知司乘人员撤离故障车辆,确保生命安全,另外还要及时上报,通知中规定一共上报两次,事发时要报告一次,事故处理后还要报告一次。这里讲的报警只是疑是险情,报警信息还不等于事故隐患,需要经过其他方式去进一步确认。
原文:请各企业于6月21日前通过新能源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系统提交故障处理联系人回执表(见附件2)。
解读:大数据平台开始发挥了作用,在目前监督检查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可能是一种解决方案。
原文:3、企业应当确保监控平台持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时处理相关预警信息。严格按照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的维护、维修情况,并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4、装备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对企业监控平台实际运行和效能发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解读:这段话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要编制应急预案并能够按照预案做出应急响应,第二是做好事故响应、处置的痕迹管理。在事故处理时,便于区分事故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隐患排查的监管。
原文: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如实向装备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排查统计表》(见附件3)。
解读:按照国家安委办《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原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16号令,企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不但要排查还要上报。因为新能源汽车行业没有依法给出重大事故隐患的评点标准,所以在本通知里规定了需要上报事故隐患的类型、上报的政府部门和上报告的内容。通知中在附件的排查登记表中事故情况一栏内取消了起火车辆数量这一项,18年的通知中有三项:冒烟、起火、燃烧,而19年只有冒烟和燃烧两项,因为文中没有对起火和燃烧进行定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填写表格时很难区分两种状态的区别。
原文:对于发现存在未按要求开展排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将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等处罚手段。
解读:这一条是对企业在安全隐患排查的中违法行为的制裁,按照是否完成隐患排查、是否有能力进行隐患排查、是否知错必改,安全生产法制裁分为三个等级。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八条 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个人的观点,对处于示范期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信部在安全隐患排查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已经是网开一面,仅仅是做取消行政许可方面的处罚。希望各位企业家能够珍惜这个呵护。
二、 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处理和调查机制
关于新能源汽车燃烧事故的处理机制,通知中规定:事故上报的通道、时间要求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方式。前面两条讲的都是事故发生前的要求,第三条讲的是事故发生后的要求。这里要注意我们国家按照事故经济损失程度和人员伤亡程度把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一般四级,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多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对不同的事故等级都是响应的事故上报、调查和处理机制。
原文:装备中心已经开通新能源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系统,企业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注册后按照平台要求,如实上报事故信息及安全隐患排查的有关情况。
解读:这里明确了企业必须自查、自报,自报、自改,上报的通道是什么。
原文:企业应当承担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对发生起火燃烧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48小时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主动上报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
解读:这一段指出生产企业燃烧事故上报的部门不是地方的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而是装备中心,规定了上报的时限要求。新能源汽车事故与生产企业、运营企业、充电服务企业和维修企业都有关联,谁是第一责任人,要是具体情况而定。而谁来对燃烧事故负直接责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准绳。
原文:装备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持续关注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联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调查结果上报工信部进行处理。对存在隐瞒不报,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等行为的,装备中心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确实存在产品缺陷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
解读:18年的工信部的隐患排查通知调查组允许当事人生产企业参加,今年的不再允许。另外明确了工信部是对事故责任人处罚执法部门,而不是装备中心,但是装备中心有处罚的建议权。另外召回需要按一定的程序上报,不允许企业私下进行实施。
原文:对发生的起火、燃烧事故,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事故调查情况报送到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作为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行业管理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据。
解读:对企业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或者地方负有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调查报告也得上报给装备中心。这里提到的起火概念,我个人理解是指汽车上的单个元件烧毁,但是整车没有过火的场景,而燃烧指的是整车过火的场景,冒烟是指有发热,但是没有火焰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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