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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解读,这些关键点不容错过!

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的文件和解读,同时宣布,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步废止。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来说,新的管理办法,对造车新势力群体的发展、后合资时代的稳定、行业充分利用现有产能和企业降低管理成本等都大有益处。以下,OFweek新能源汽车网对颁布的管理办法和工信部的解读进行了归纳总结,这些关键点不容错过!

新形势新技术发展:管理办法需与时俱进

对汽车实施目录管理是为了严格把关企业生产及产品技术水平。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2001年参照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建立了《公告》管理制度,2004年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并一直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通过道路机动车辆准入管理,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一致性能力,促进了汽车产品持续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强制性标准,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新形势、新技术的发展,政策也应实现与时俱进,新政策的推出也就理所当然。

三大变化:新政不再一板一眼,流程简化,审批优化

首先,此前准入政策对于资质管控极为严格,如果想要获得资质,企业必须“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具有健全的四大工艺”。而新政策第二十八条规定:“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对企业及产品准入的资质进行适度放宽,这一条款最重要的体现在代工生产合法化。对于绝大多数未获得资质的新兴造车企业而言将是一大利好,从而可以专注于研发能力建设,避免耗时耗力的生产考核。

其次,在新能源、智能技术、网联技术加速发展的当前,传统汽车技术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实现快速适应。新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准入时可提出相关条件豁免申请”。也就是说,新政不再“一板一眼”管理,而是“灵活处理、特事特办”!这对于前瞻性、创新性、战略性技术的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第三就是流程简化,重点对集团型和同一车系进行了审批制度优化。此前,政策要求所有整车企业必须以独立身份进行准入申请,对于集团型企业而言,这一流程无疑会导致许多重复浪费,包括人员、时间、资金、材料等等;同时,即便是同一车系,也必须单车单申,哪怕就是同一款车型的不同续航里程,也要从头到尾准备齐全。对此,新政策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规定,“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这意味着,处于同一集团下的整车企业可以大幅精简人财物资源,缩短申报时间,即便是小企业,也可因为车系化管理而减轻很大的负重。

此外,新的管理办法还在诸多细节上进行了调整和优化,比如产品类别、开放检测、事后监管等。

新政出台,对造车新势力来说,代工的合法化将解决新势力造车选择代工方式的后顾之忧,企业可以更安心地投入生产研发。此外,也缓和一些生产企业产能过剩的现象,一个缺,一个补,使得双方资源实现高效共享;对于一些整车企业来说,审批制度和质检过程的优化,企业能够更有效地缩短中间申报过程,降低企业管理成本等。

总而言之,新政在原有基础上更加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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