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投诉
订阅
纠错
加入自媒体

超充、换电还是增程,咋又吵吵起来了?

2024-07-16 11:04
汽车公社
关注

导语

Introduction

巨头出刀,必有蹊跷。

作者丨崔力文

责编丨李思佳

编辑丨何增荣

今年中国车圈的主旋律,就是各方选手“嘴仗”不断。

至于原因,也很好理解。随着电动化转型浪潮的愈演愈烈,整个大盘开启了座次排序的重新划分,为了更好的抢夺地盘,为了分得更多的红利,必须想尽办法为自家品牌“吆喝”。

如果连发声的欲望都消失殆尽,那么连留在牌桌上的机会都没有。

这不,就在本周,有关“超充、换电还是增程”的话题,再次位于微博引发了热议。而本轮带头冲锋的主角,则是车圈两位当红“炸子鸡”。

故事开始,华为终端BG CTO李小龙率先输出。

“增程和纯电我同时在开,虽然增程车纯电续航短,但有一箱油在那候补着,有充电机会就顺便奶一口,不需要专门为充电浪费时间,车快没电了也不会焦虑。开纯电车的时候,续航低于150km时就开始焦虑,要想着未来几天要去哪,今天要不要先把电充上。增程车无论便宜多少钱我都不会把增程器卸下来的。”

洋洋洒洒一百多字,已经非常直接的表达了他的观点。随后,则有微博网友顺势朝着李小龙提问:“有人说换电最终会代替超充,这个怎么看?”

对此,他直接回应称:“你如果有机会看到几年前设计的能换电的电池和今天最新的电池厚度尺寸对比,可能会改变想法。现代技术发展太快,兼容以前的老电池是一个非常沉重的包袱。”

作为旁观者,从中读出的言外之意,更像是换电终归会走入死胡同,反观超充才是坚定不移的未来。

而此观点一经抛出,俨然触碰到了蔚来的“雷区”。

毕竟,这家新势力造车自品牌创立,换电模式就一直是其坚定不移的护城河,并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在补能端建立起巨大的领先优势。

或许,也恰恰基于这样的背景,蔚来能源高级副总裁沈斐突然表示:“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不要轻易发言,否则很大概率专家变砖家。这是前几天人工智能大会主持人请一位清华教授发言时他反复强调的,我深以为然。”

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完全可以视为对于华为终端BG CTO李小龙的回应。

之后,沈斐继续补充说明:“5年前蔚来有数百辆移动充电车,其中一半纯电驱动纯电储能,另一半就是类似这个共享增程,柴油驱动柴油发电给电池充电,专门用于西北西南北方等无桩少桩地区。但几年过去,现在这些车都陆续退役了,也没有新增的计划。因为换电站多了,充电桩多了,充电换电足够方便,已经不需要增程器了。”

他的表态,也不禁令人想起蔚来CEO李斌,在某场专访中的一段观点:“那些买增程车的用户,你去问他你下一辆车买什么?有多少人说还买增程?因为我是几个小孩的父亲,我就觉得很有意思,小孩在断奶之后都有那么一段时间需要安抚奶嘴,但你不能说安抚奶嘴就一直要。”

而进一步了解后得知,截至目前,这家新势力造车已在全国建设近2450座换电站,完成超9000万次换电。另外,从去年开始,蔚来换电体系已正式对外“接客”,换电联盟成员还在不断扩充。

由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据华为董事、华为数字能源总裁侯金龙今年2月透露,预计到2024年底,华为将在全国340+全国城市和主要公路布局超过10万根全液冷超快充。目前,华为中国数字能源已有2000多家合作伙伴。

另外,参考鸿蒙智行上半年超19万辆的交付构成,增程车型的占比同样维持在一个高点,也是其位于中国新能源市场疯狂收割的绝对主力。

看到这里,相信大多数读者渐渐明白了为何会发生上述的“针锋相对”。因为技术路线选择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蔚来与华为各自所站的阵营并不相同。

至于超充、换电还是增程,三者之间孰优孰劣?

还是那个老生常谈的观点:“本质上分不出好坏,也没必要分出好坏,适合消费者就好,为大家带来更好的用车体验就好。如果非要试图强行比较,那么必须从实际场景出发。”

而在我还算清晰的记忆中,产业巨头华为与新势力造车蔚来之间,一直都是和和气气。本周,前者突然朝着换电“开炮”,总感觉另有目的。

难道说,后者最近销量表现持续向好,一定程度上在高端新能源市场威胁到了鸿蒙智行?还是说恰逢商务行政旗舰轿车享界S9的预热阶段,蔚来ET7又是它绕不开的敌人,华为率先挑起一场心智战?

气氛,慢慢变得愈发微妙……

搜罗一周车闻,回顾大小车事,车闻轶事尽在【一周车话】,下周见!

       原文标题 : 【一周车话】超充、换电还是增程,咋又吵吵起来了?

声明: 本文由入驻维科号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OFweek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举报。

发表评论

0条评论,0人参与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您提交的评论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继续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

文章纠错
x
*文字标题:
*纠错内容:
联系邮箱:
*验 证 码: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2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