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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9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通知的解读

2019-06-20 15:30
郭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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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企业监控平台。北理工的国家监控平台是工信部对汽车行业安全监督机制的一个创新,因为靠现在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编制,上门检查和督导,统计分析安全数据都是很困难的,国家监控平台对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管理的作用正在彰显出来。对互联网+的监管机制通知提出了三点要求。

原文:1、企业应当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及时反馈车辆安全信息,并对发现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解读:这一条要求企业确保企业平台能够正常运行,另外不能发一些模拟数据、假数据。

原文:2、企业监控平台,应当落实7×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设置故障处理联系人。对出现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结果在1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对1日内连续出现多次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安排车辆开展安全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于5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

解读:保证企业对监控平台获取的危险报警信息能够及时响应,及时通知司乘人员撤离故障车辆,确保生命安全,另外还要及时上报,一共上报两次,事发时要报告一次,事故处理后还要报告一次。这里讲的只是对报警信息的处理机制,报警信息还不是事故隐患,需要经过其他方式去进一步确认。

原文:请各企业于6月21日前通过新能源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系统提交故障处理联系人回执表(见附件2)。

解读:大数据平台开始发挥作用,在目前监督检查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能是一种解决方案。

原文:3、企业应当确保监控平台持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时处理相关预警信息。严格按照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的维护、维修情况,并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4、装备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对企业监控平台实际运行和效能发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解读:这段话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要有应急预案并能够按照预案做应急响应,第二是做好痕迹管理,旦发生事故时,便于区分事故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二、排查情况上报。这个部门主要讲对隐患排查的监管。

原文: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如实向装备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排查统计表》(见附件3)。

解读:按照国家安委办《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原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16号令,企业安全隐患排查需要上报,在通知里规定了上报的政府部门和报告的内容。在排查登记表中事故情况一栏内取消了起火车辆数量这一项,18年的通知中有三项:冒烟、起火、燃烧,因为文中没有对起火和燃烧进行定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很难区分两种状态的区别。

原文:对于发现存在未按要求开展排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将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等处罚手段。

解读:这一条是对企业在安全隐患排查的中违法行为的制裁,按照是否完成隐患排查、是否有能力进行隐患排查、是否知错必改,安全生产法 做出制裁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个人的观点,对处于示范期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信部在安全隐患排查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已经是网开一面。希望各位企业家能够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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