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通知的解读
三、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调查,主要是规定了事故上报的通道、时间要求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方式。前面的部分讲的都是事故发生前的要求,在第三条里讲的是事故发生后的要求,注意我们国家按照事故损失程度把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四级,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多是一般事故,既是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对不同的事故等级都是响应的事故上报、调查和处理机制。
原文:装备中心已经开通新能源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系统,企业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注册后按照平台要求,如实上报事故信息及安全隐患排查的有关情况。
解读:这里明确了企业必须自查、自报,自保的通道是什么。
原文:企业应当承担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对发生起火燃烧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48小时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主动上报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
解读:这里指出上报的部门不是地方的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规定了上报的时限要求。新能源汽车事故与生产企业、运营企业、充电服务企业和维修企业都有关联,谁是第一责任人,要是具体情况而定。而是不是责任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准绳。
原文:装备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持续关注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联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调查结果上报工信部进行处理。对存在隐瞒不报,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等行为的,装备中心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确实存在产品缺陷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
解读:18年的通知调查组允许生产企业参加,今年的不再允许。另外明确了工信部是对事故处理部门,而不是装备中心,但是中心有建议权。另外召回需要按一定的程序上报,不允许企业私下进行实施。
原文:对发生的起火、燃烧事故,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事故调查情况报送到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作为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行业管理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据。
解读:对企业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或者地方负有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调查报告也得上报给装备中心。这里提到的起火,我个人理解是单个元件烧毁,整车没有过火,而燃烧指的是整车过火的,冒烟是指有发热,但是没有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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