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告管理有变,智能网联汽车还需符合新规定
电车汇消息:工信部今天上午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从内容来看,该《意见》是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即车辆公告管理)相挂钩的。
而目前关于车辆公告管理的两项政策都没有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相关要求,《意见》发布后工信部提出将加快推动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并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强相关测试验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从这里可以看出主管部门正在考虑未来智能网联汽车在申报新车公告之时,除了需要提交此前规定的检测报告外,还要求提交智能网联相关功能的检测报告。
《意见》明确管理范围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此次《意见》发布后,过去生产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进行相关活动时需要满足要求,未来申请新车公告也需要符合《意见》的相关规定。
在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同时,《意见》中还有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例如要求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关于汽车数据的管理,今年5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关于重要数据的范围也做了详细规定。
《意见》还提出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实施前要先向工信部备案,升级的功能涉及车辆技术参数变更的还需要重新申报车辆信息变更公告。还强调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而关于OTA功能,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也有规定,在2020年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其中提出,生产者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
一图读懂《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文章摘自 电车汇 20210812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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