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政策盘点:2016年及以前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开启
10、11月23日,工信部发布公示文件,截至2018年10月底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共计199款,拟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撤销。
此次公布名单中,商用车型比例较高,乘用车型仅占14款且大部分为老旧车型,不管是续航里程还是电池能量密度均难以达到新补贴政策要求。以奇瑞eQ1、华泰iEV160、知豆D2、知豆D3等为代表的微型电动车,根据2018年补贴新政成为了补贴退坡重点对象,以续航里程作为重点考核指标,续航150公里以下电动车补贴或将直接取消。
11、11月23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6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对2016年及以前补贴未清算或未过审的新能源车给予再次清算。
通知指出,对于2015年、2016年销售上牌、此前未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分别按照对应年度政策上报。申请补贴的运营车辆原则上应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传运行数据。
此外,除私人购买、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用车外,其他类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2万公里,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其中,对2015年度关联方及经销商处闲置、终端用户处闲置的车辆,将对车辆交付终端用户及运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经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一并上报。
补贴申报后,再经省级新能源推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交至工信部和财政部。工信部将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实际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问题将严厉处罚。
12、11月26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又称共享汽车)提到,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车开展分时租赁业务,在营运的非新能源分时租赁车辆应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指导意见提到,2019年6月30日之前投入营运的车辆运营数据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前接入市交通主管部门分时租赁监管平台,2019年7月1日后投入营运的车辆,应于投入营运时即接入市交通主管部门分时租赁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按期完成接入平台的客车分时租赁平台经营者,方可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汽车指标。
13、11月26日,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7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开展申报工作。我市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的原则,由相关县、区发改经济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技术专家对申报补贴车辆和充电设施的实际运营情况、书面材料进行了逐一审核,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复核,并对车辆和充电设施进行了随机抽查。申报补贴车辆和充电设施情况的公示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3日。
申请汇总表按照条件划分为4类:车辆购置20000KM以上、车辆购置20000KM以下、私人乘用车、充电设施建设。
14、11月28日,陕西省发改委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电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办法明确,各市(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纽带,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鼓励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15、11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新能源及网联汽车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到2020年,力争新引进整车企业若干家,全省新能源汽车产能达到30万辆、带动整车产能突破250万辆,网联汽车新车占比达到50%,汽车零部件本地配套率达到60%以上,重点区域充电设施网络基本完善,智能网联汽车试验示范区启动运行,新型产业生态加快形成,建成郑州5000亿级汽车产业集群和若干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16、11月28日,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表示,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
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文件到本市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进口车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进口车须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17、11月29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补贴标准为:2017-2020 年期间在东莞市初次注册登记,符合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含国家、省、市)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获得各级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总额加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
对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对2016-2018年期间建成并具备且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统筹省市资金按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 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 元/千瓦;2019-2020 年,补贴标准退坡20%。
18、11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力争用3年时间大幅提升充电技术水平,提供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加快完善充电标准体系,全面优化充电设施布局,显著增强充电网络互联互通能力,快速升级充电运营服务品质,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和产业格局作为行动计划目标。
作者: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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