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召回“变天”,燃油车企需面对更多挑战
未来不仅仅安全隐患等问题会导致汽车召回,尾气排放不达标也将成为汽车召回的重要原因。
在汽车电动化的行业趋势下,燃油车生产企业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
5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计划于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主要面向汽车产品安全问题。此次《规定》是将汽车召回的范畴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从现实生活来看,出台机动车排放召回规定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当前我国移动源(主要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型城市,移动源已经成为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来源。而且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召回能够有效消除已售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的排放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199次,涉及车辆678.2万辆,其中,不合理危险问题仍是引发召回的主要原因,涉及车辆596.5万辆。随着《规定》的实施,未来不仅仅安全隐患等问题会导致汽车召回,尾气排放不达标也将成为汽车召回的重要原因。
排放压力增加
汽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2020我国汽车销量继续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制造业利润增长4.0%。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全国70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
数据显示,2019年, 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过90%。
机动车存在的排放危害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是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是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信息系统,生态环境部收集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虽然罚金仅三万元以下,但是责令召回情况和处罚信息将会计入信用档案,并且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这将对车企与品牌形象产生一定影响。
事实上,排放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展开。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指令)建立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例如美国《清洁大气法案》、《欧盟机动车排放指令》(70/220/EEC及88/77/EEC)、日本《环境基本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等。
而大众也曾因沸沸扬扬的“排放门”事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2015年德国大众在所产车内安装非法软件、故意规避美国汽车尾气排放规定,车辆实际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法定标准的40倍,被美国罚款43亿美元,涉及机动车1100万辆。在我国,自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共实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车辆5164辆。涉及品牌包括大众、奔驰、斯巴鲁、宝马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转化器、燃油加注管软管、排气歧管和OBD诊断软件等。
燃油车企需面对更多挑战
从政策走向来看,燃油车对应的管理标准正不断收紧,燃油车企需要应对的政策标准也越来越高。
如今,包括德国、挪威、美国、中国等在内的全球多个主要国家公布或讨论过禁售燃油车时间表。不仅如此,根据我国提出的目标,将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各行业就如何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经济绿色发展,开展了各种创新与实践。对于传统车企来说,向新能源转型已势在必行。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双积分”政策,也为传统汽车企业带来更大压力。工信部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显示,2020年国内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总体高于负积分,但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远远大于正积分,新能源汽车产生的正积分无法填补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缺口,表明车企转型发展的形势依然严峻。
此次排放召回的实施,无疑为燃油车生产企业再添“紧箍咒”。业内分析认为,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不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计数据,由于车主对消除排放风险的积极性不高,国外环境保护召回完成率普遍低于安全召回完成率。为此,《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检验衔接,明确在机动车排放年检时,检验机构要对召回范围的车主予以提醒,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环境保护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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