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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动驾驶企业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2022-05-19 13:48
赛博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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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和扩张阶段风险分析

在产品落地阶段,自动驾驶产品在技术层面已经基本经过验证。企业迎接产品商业化落地运营,开始稳固生产线和供应链,进行市场化推广,承接订单,实现量产及销售现金流。

在战略风险上,生产与运营战略和技术战略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在生产维度,何时建立生产线以及搭建供应链,将决定企业是否具有先发优势,抢先获取主机厂订单和扩大市场份额。另外,是自建生产线还是与成熟制造商进行合作。相关的战略制定问题将带来相应的战略风险。

在运营战略上,企业是作为前装设备的提供商,还是参与到某一商业场景的运营,共担风险的同时分享运营利润。类似的战略风险考量点,对于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答案。

在市场风险上,主要涉及销售团队的搭建与管理,市场需求的变化,产品价格以及原材料/能源价格的变化,供应商选择和物流保证等等。如果涉及到出口销售,则还将涉及国家/区域经济运行趋势和利率汇率变化等问题。在进行市场风险管理时,我们建议根据各项进行风险识别、分析以及评价。

在运营风险上,主要涉及组织运营效率和有效性,人力资源开发与使用,应急管理与生产安全等。

在车辆运营维度,按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自动驾驶车辆日常运营风险(车身和设备损失风险/外部责任风险),商业化运营风险(产品责任/召回/质量保证),数据安全风险。

而对于数据安全问题,我们建议按照《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动驾驶数据安全白皮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按照明确的数据安全防护技术架构,建立完善的自动驾驶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机制,并加以落实。

在商业化落地和扩张阶段,企业会存在一些行业特有的,对于产品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因此,除了单独对各类风险进行单独分析以外,我们还需要对重要的风险事件进行整体风险分析。其中一个,就是上文提及的,交通事故风险。

各种风险融合:在开放道路下,自动驾驶企业涉及交通事故时,可能同时面临多个维度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在法律风险下,包括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智能网联路测的相关管理规定等等;

在财务风险下,短期风险包括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物质损失的赔付,以及事故处理费用;中期风险包括对于缺陷系统/软硬件的批量修复/召回等成本;长期风险可能包括由于负面事件造成的融资活动影响,等等。

市场风险则主要体现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对销售活动和市场份额的负面影响等。

自动驾驶道路事故相关方:与传统汽车参与的道路事故不一样,鉴于自动驾驶相关的交通参与要素包括“人-车-路-云“,因此对于责任方的来源也可参照该框架,相关方涵盖了人(驾驶员/乘客/安全员)、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远程管理;随着具有国内特色的车路协同的发展,可能还是将涉及车路协同系统等。道路事故参与方的增加,驾驶智能化程度的提高,均加深了对于事故责任判定的难度。

从法律的角度看,单个产品不是法律主体,因此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为提供产品的相关企业。而根据不同的事故情形,承担责任的交通参与因素及其背后的企业及个人有所区别:

a.汽车、自动驾驶系统、远程控制或者车路协同设备承担责任的情形,是产品出现缺陷时该方承担侵权责任;

b.人(驾驶员/乘客/安全员)承担责任的情况,是在人工接管/操控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使用方养护/使用不当所导致的事故;

c.事故相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即由于对方的驾驶行为所导致事故的发生。

自动驾驶等级与事故责任:不同的自动驾驶等级,对应着不同的驾驶行为规定。因此,在进行交通事故定责时,自动驾驶等级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参考因素。譬如,L2和L3驾驶产品潜在的安全问题,其实是人类与自动驾驶系统之间协调问题。一旦场景超出了人工智能所能承受的范围,或者技术一旦失灵,就需要驾驶员的及时接管。否则,将酿成车祸。而对于L4驾驶产品,则涉及车辆和远程系统的接管;较为理想的L5驾驶产品,则不再涉及接管问题。

因此综上,本文汇总出在交通事故中,各交通参与要素作为事故原因的情况和可能涉及的自动驾驶等级,并且罗列相关例子,具体如下:

前置的风险处理:鉴于产品在商业化落地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复杂性和风险程度均有质的变化。因此,在产品商业化落地之前,对于产品落地风险有一个前置性的梳理和安排,至少有两方面好处:

1. 可及时应对后续商业化的产品风险。自动驾驶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会牵涉责任划分的问题。因此在与上游供应商签署合作协议时,双方是否可就第三方损害责任、质量保证、召回事件等类似权责问题进行书面明确?譬如确认不同事故场景的责任方,或者要求相关的风险转移手段,等等。

上述这种安排,其实在欧美或者外资的主机厂/供应链上是十分常见的。采购合同中的甲方,通常会通过其法务部门/律师团队拟定严谨的措辞,具有专门的章节对甲乙双方的应承担的责任赔偿项目以及赔偿限额,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可及时根据协议规定,明确责任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行动。

采购合同中对于供应商责任的规定示例:

SUPPLIER is requested to provide financial liability coverage proposal to A(某主机厂). SUPPLIER is critical to the safety of the vehicle. A would like for SUPPLIER to propose liability insurance coverage up to $5 million per occurrence for each geographic region and total coverage per region at $25 million.

Geographic region is defined as follows-North America (Canada, USA, and Mexico), Europe (current EU countries + United Kingdom), East Asia region (China, Hong Kong, Macau, South Korean, Japan, and Taiwan), Middle East (KSA, UAE).

另外,在整车销售过程中,对于自动驾驶系统的ODD(适用范围)是否有书面的强调说明,甚至是针对功能使用的培训?

再者,在产品商业化落地前,是否已经就相关事故风险设置了完备的危机公关准备工作?对于突发事故,能够以及时且专业的方式,妥善处理事故各方的关系,应对舆论与质疑,实现维持甚至增强消费者信心。

2. 对风险进行前置处理安排,作为产品亮点和获取市场的方式。

在自动驾驶领域,对于行业普遍存在的风险,谁能抢先向公众宣布自己的主动风险处理计划,有可能是一种打消市场顾虑,增加市场份额的策略性处理。

譬如奔驰在今年推出的Drive Pilot自动驾驶系统,是全球首个对L3级自动驾驶权责归属问题,做出官方承诺的车厂。我们推测,此举背后应该有风险转移的安排。尽管,目前Drive Pilot对于ODD的设置相对严格。但是,作为业内第一家主动提出权责处理安排的车企,在国内外市场均引起了较大的关注。

在日益内卷的国内汽车市场,主机厂除了精进自动驾驶技术之外,是否可以通过风险转嫁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相应的安全承诺/定额赔偿,从而获取更大的市场?这也许是个有趣的课题。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宏阔而深入的课题,对于自动驾驶这类型新兴领域来说更是如此。

我们在经历海平面上的某个孤立风险事件时,不妨稍作深思,或许更能洞悉冰山之下的别有天地。

-END-

参考文献:

1.于立民.《企业风险管理实务》.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8

2.瞭望智库汽车课题组.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区域发展评价报告, 2019

3.窦文悦,胡平,魏平,郑南宁. 无人驾驶安全风险的识别与度量研究[J].中国工程科学,2021.

4.ZMUD J. Not So Fast: Public Perceptions of Vehicles at Lower vs Higher Levels of Automation. 4th Annual Texas A&M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y Conference. Texas A&M Transportation Institute.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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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he Insurance Institute for Highway Safety crash testing and highway safety. About our test. 2019.

       原文标题 : 冰山之下:浅谈自动驾驶企业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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