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能源汽车产业谨防“营养过剩”
新能源汽车补贴逐年退坡已是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再取消购置税优惠政策将对市场带来很大影响,会大幅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挫伤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不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
时隔16年后的调整
8月7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6日前通过相应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时隔16年,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对自2001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合理调整,以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更好保护纳税人权利。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维持了现行10%的税率。不同的是:
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情况及确定方法,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
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
其中,4项减免税情形是指:
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是考虑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要用于建筑施工等专项作业,不以载人或者载货运输为主要功能,因此,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是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可继续授权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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