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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产业政策研究笔记:信息,产业政策的重要作用

合并和改组

在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体系中,合并与改组政策一直被认为是最得力的政策手段之一,是改善产业结构,进行产业调整所不可缺少的。但是,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改组对象产业或企业不同,其意义也不尽相同。有些改组对象属于“幼小产业”,尽管它有明显的规模效益,但由于国内市场狭小、企业规模过小,不可能很快具有国际竞争能力;还有些改组对象属于“成熟”产业或衰退产业,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它们已开始失去国际竞争能力。

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是日本面临重大转折的时期。五十年代末,欧洲各国恢复了通货的互相兑换,开始实行外汇自由化。日本虽然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却始终处于实行进口与外汇限制这种不正规的状态之中。当时日本的出口,以相当于世界贸易增长率两倍的速度增长,而美国的国际收支,却出现了创纪录的赤字。

鉴于这种情况,特别是受到了美国的强烈要求,1960年政府制订了“贸易与外汇自由化计划大纲”,明确了自由化政策的基本方向、程序和对策。尽管贸易、外汇自由化是世界性的潮流,但仍有许多人对自由化政策有恐惧感,除了钢铁、综合电机等少数行业外,企业规模达到国际水平的企业还是有限的。由于资本市场开放不够,企业对借款的依赖性很强,在企业的综合力量上,日本企业处于劣势。而且,当时变更汇率被视为禁区,所以主要是采取某种手段,迅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政府似乎确信合并与改组政策是有效的。

在上述背景之下,自由化时代政府产业政策的典型形态,是1963年通商产业省产业结构调査会在答询中提出的“新产业体制论”。

按“新产业体制论”的说法,当时,日本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等都非常小,与战后采用技术革新成果的大型化时代的要求不适应。这些过小企业在价格、产品改良、设备投资、技术开发等方面正进行着过度竞争,如果置之不理,不仅难以避免开工率的下降和收益的恶化,而且无法培养与外国企业竞争的能力。为了扩大企业规模获得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有利于消费者,同时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就需要制止过度的自由竞争,有意识地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协作和共同行动。

基于这种认识起草的“特定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案”,其官僚控制色彩十分浓厚,遭到了民间企业的反对,加之受到当时政治形势的影响,最后废案而告终。但是,“特定产业振兴临时措置法案”的构想,通过石油工业法等单项立法的控制,钢铁和纤维工业由行政指导进行设备调整以及政府主导的海运业的集约化等得到了实施。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与产业政策的形成有关的政府工作人员中,也持有类似看法。例如,在国际收支已不受经济运营的制约、企业规模和国际竞争能力都十分强大的1968年,产业结构审议会综合部会基本问题特别委员会,发表了“关于产业的结构改善与企业合并的意见”,其基本主张与“新产业体制论”相差无几。即:始于资本自由化的技术开发、资金调节、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企业的综合力量,决定了现在是竞争的时代,而日本大部分工业部门的特点是企业过多、过小,这种情况是不适应的。如果不促进企业的集团化和协作化,不通过合并和集约化扩大规模,不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另一方面,从日本产业的增长率、技术进步的速度、国际竞争的激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带来的追求增长型企业经营等方面看,由于产业的集约化造成国内企业垄断的可能性不大。

在产业改组的议论受到广泛支持的过程中,经济学者们对合并与改组,特别是对六十年代后期的大型合并逐渐形成批评的态度。他们认为,经过战后的技术革新,企业显著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不仅在1美元等于360日元的这种固定汇率制下逐步增强了国际竞争能力,而且在规模上实现了至少不比欧洲企业逊色的大规模化,因此,如果进行合并与改组,使市场出现不必要的寡头垄断局面,有可能形成国内企业的垄断体制。

日本有继承了旧财阀衣钵的企业集团和以主要城市银行为中心的企业集团。按与这些企业集团的关系,把战后的主要合并进行分类,得到的结果是耐人寻味的。把1953~1973年的63件主要合并事例进行分类,结果表明,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企业合并为32件,超过总数的一半,其次是不属于任何企业集团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为15件,属于企业集团的企业与不属于任何企业集团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为14件,而属于不同企业集团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却只有1件。

在日本,以大型合并形式进行的企业改组,在合并之前,绝大部分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而且是受排除过度经济力量集中法的限制而分割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绝大多数是有资本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可见,企业在选择合并与改组对象上是慎重的。

《日本的产业政策》根据政策手段的有效性和经济环境,把改组政策分为四种类型进行分析:

第一种类型,是作为汽车工业贸易自由化对策的改组政策。1961年,通商产业省考虑到国内市场狭小和生产的规模利益,发表了把汽车工业分为批量汽车、特殊车、微型车三个专业集团的集约化构想。当时,虽然各汽车公司规模还小,但收益都很大。汽车工业的真正发展刚刚开始。后起步的厂家,对三集团构想十分吃惊,结果与通商产业省的期望相反,它们接二连三地开始了发展潜在增长率很大的轿车的生产。1962年的汽车振兴法案,也以限制新厂家出现、限制新车种、有重点地投入财政资金及促进汽车行业的改组为宗旨,提出了实现少数企业批量生产少数车种的产业政策构想。这项法案,虽在保护政策之下,但由于没有重视收益高、发展快的汽车工业的环境,结果没能实现。相反,在汽车行业出现了许多新的厂家,其数字远远超过了法案的构想。

第二种类型,1964年以后银行业的合并。战后,大藏省一贯采取不批准银行合并的方针,只同意陷入经营困难的银行之间的合并。但是,由于非金融部门改组的进展,出现了第一劝业银行和太阳神户银行等城市银行的合并。银行合并后,店铺自由改变布局这一政策手段当然是强有力的,但不能否定大藏省明确的政策转变,对金融界早已潜在的改组动机,起了很大的作用。

第三种类型,是在政府主导下,以强有力的政策手段,强制进行靠民间部门自主决策无法实现的合并。对海运业的集约化,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政策手段,如:如果通过合并成立核心企业,并以此为中心形成集团,具备了推进合理化的条件,可暂缓支付开发银行贷款的全部利息和城市银行贷款的二分之一的利息,而且对将来的造船,向开发银行贷款和城市银行贷款分別补贴四分之一和六分之一的利息。政府企图用这种政策手段诱导民间企业进行改组。尽管经过许多曲折,海运业经过集约化,形成了六个集团,政府的改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以后,由于发展中国家海运业的蓬勃发展,日本的海运业再次开始失去国际竞争能力,改组的必要性受到怀疑。从这一点上可以说,1964年海运业的改组不是十分成功的,但因为还有一些关于航行安全社会制约问题和关于航道等经济制约向题,所以不能急急忙忙地断定改组本身遭到了失败。

第四种类型,是1967年发表的目的在于加强化学工业的国际竟争能力和促进产业改组的新建三十万吨乙烯装置一类合并。1965~1967年这一时期,一般装置规模在十万吨左右,而通产省决定以后要追求三十万吨以上的规模。从1967年日本的情况来讲,年产三十万吨乙烯这种规模是相当大胆的目标,有人估计随着弱小企业退出该部门可能要进行改组。但实际上,后起步企业不仅没有退却,而且与政府和产业界的预料相反,它们争先恐后地提出新设备申请,改组政策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关于合并与改组前后企业的利润率变化。1957年至1966年之间进行合并后,资本在十亿日元以上的主要合并有14件,其中销售额纯利润率得到改善和遭到恶化的各有7件,合并的效果并不明显。1964年至1965年之间,主要合并44件,据说将合并前后三年的情况进行比较,看不出通过合并利润率有所提高,但将合并前后五年的情况进行比较,利润率提高的例子却在增多。另外,18件大型合并中有三分之二的企业提高了利润率。此外,经营困难企业的合并和不景气产业的合并几乎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现在对反映由于合并提高效率的企业利润率的改善,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是可以指出,合并后提高效率的效果并不象合并与改组推进者所标榜的那么显著。

合并与改组政策所追求的是通过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提高效率。同时,也有可能增强市场控制能力,限制市场竞争。日本大部分大型合并是横向合并,所以这种担心是很有根据的。

日本的市场集中度(正确地说是生产集中度)从战后一直到六十年代中期是下降的,而到七十年代初保持上升,以后基本稳定。在市场集中度这种变化的背后,合并与改组也起了一定作用。

另一方面,如果通过合并成功地改善效率和排除竞争对手,就会产生提高市场集中度的永久效果。但是在日本,合并的永久效果一般都是朝反方向起作用的。例如,在1963年至1975年的38件主要合并中,只有5件合并使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合并后增加1%,相反,有11件合并使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减少了1%以上,其余22件合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基本没变。

《日本的产业政策》认为,合并与改组确实扩大了生产和经营的规模。但是,在各种产

业领域中,依然存在着很多规模较小的企业,而且小规模企业的比重还在增加。这是因为国内外市场迅速扩大,保证了中小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说明,以合并为转机合并的企业,比其他企业显著地提高了效率和利润率。这样看来,政府的产业改组政策,在多大程度上是根据客观事实制订的,是以什么样的有效手段实施政策的,这是值得怀疑的。

中国没有重视这本书

《日本的产业政策》是小宫隆太郎教授组织20多位日本资深经济学家用两年时间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汇编。它从经济学学理的高度对日本50年代到70年代产业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全面考察,对五六十年代执行的“纵向的”或“硬性的”产业政策提出了有理有据的批评。小宫教授在1985年中日学术交流会上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马洪指出,当时流行的介绍日本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书籍存在对日本产业政策的实际状况和效果评价过高的偏向,同时也向马洪介绍了《日本的产业政策》这本书的主要内容。马洪回国以后就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组织翻译了这本书,并在1988年公开出版。

小宫等经济家在对日本战后初期产业政策进行细致考察后得出结论,日本政府制定的这类产业政策,或者被议会否决(如60年代初由通产省主导制定的《特殊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63年被国会否决而成为废案),被企业抵制(如1961年产业合理化审议会提出将轿车产业整合为3家企业,这一设想由于民间企业的反对而未能实现),或者被法院判为违法(如1980年东京高等法院一项判决中明确禁止对竞争进行限制的所谓“行政指导”);即使得到执行,得到的结果往往也是负面大于正面。而多数在日本取得高速发展的产业,无论是早期的缝纫机、照相机、自行车、摩托车、拉链、半导体产业,还是后来的彩色电视机、磁带录音机、音响设备、钓鱼用具、钟表、台式电脑、数控机床、陶瓷、机器人等,都是在没有得到政府保护扶持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其中许多企业几乎是从零或者极小的规模起步,在没有得到产业政策优待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起来的。

《日本的产业政策》的另一位作者、东京大学的植草益教授总结道: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可以归结为两个原因:一是在以被占领下的反垄断政策为契机形成和保持的相对竞争性市场结构下,私人企业展开了活跃的投资活动;二是存在着支撑上述活动的国民高储蓄倾向和劳资一体化的日本式经营。“70年代初石油危机发生后,日本企业提高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的意识进一步加深。而且由于不少新企业的加入,产业集中度呈现下降趋势,由此形成的竞争性市场机制,进一步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正是这一充满活力的产业组织变化,成为日本宏观经济发展的基础,而产业政策只不过是日本经济发展的配角,即产业政策只是从侧面支援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充满活力的经济发展。”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日本的产业政策》在中国销行不广,只印了一次就告绝版,以致没有能够引起人们对这类批评意见的足够重视。这就使在日本已经被否定多年的说法和做法,例如“防止过度竞争”、“提高产业集中度是提高效率的主要途径”、“实现产业结构高度化(重化工业化)”等观点继续在中国流行不衰。

       原文标题 : 日本产业政策研究笔记(长篇连载1-2-2) | 贾新光汽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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